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晋0603执恢1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朔州市啓瑞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朔州市平鲁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西维思通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朔州市啓瑞商砼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维思通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晋0603民初54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由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商砼款709772元,逾期付款损失13700.54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517元、执行费9690元。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执行费969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对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晋0603执恢1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郭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