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晋0603执24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朔州市啓瑞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鲁区白堂乡。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山西***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离石区。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朔州市啓瑞商砼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08月10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山西***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账户内余额人民币738679.54元,现因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山西***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28989.54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郭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