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晋0603执恢1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朔州市啓瑞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朔州市平鲁区白堂乡。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西***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离石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朔州市啓瑞商砼有限公司与山西***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2年12月14日以(2022)晋0603执249号执行裁定冻结了山西***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山西***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969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郭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