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晋0603民初548号
原告:朔州市啓瑞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朔州平鲁区白堂乡窝窝会村村北大堡地。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凌某,山西业盛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山西维思通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西崖底村307国道西。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朔州市啓瑞商砼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啓瑞商砼公司)与被告山西维思通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思通路桥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啓瑞商砼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凌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维思通路桥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啓瑞商砼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维思通路桥公司给付啓瑞商砼公司货款769772元,逾期付款损失20916.70元,合计790688.70元;2、本案诉讼费等由维思通路桥公司承担。诉讼过程中,啓瑞商砼公司变更诉讼请求:1、判令维思通路桥公司给付啓瑞商砼公司货款709772元,逾期付款损失20916.70元,合计730688.70元。事实与理由:2019年6月,就被告承揽的××区面拓宽建设工程项目(蒋家坪-索家窑),原、被告签订了《商砼销售合同书》,约定由原告为被告上述工程供应混凝土,双方约定付款方式为:用砼期间按工程进度结算,最后用砼前付款至95%,本工程混凝土全部浇筑完后结清所有砼款,且就商砼标号及单价均作了明确书面约定。自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供应混凝土至全部浇筑完毕,原告共计供应混凝土总价款为1169772元,被告只分别于2019年4月付款40万元,现尚欠769772元。双方于2021年1月30日以书面商砼对账确认函形式确认了上述被告尚欠金额,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现仍以各种理由拖延付款,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只得诉诸贵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货款,且本案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
维思通路桥公司未作答辩。
啓瑞商砼公司针对其主张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1、原告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明书、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基本身份,系本案适格诉讼主体;2、商砼销售合同书复印件一份、被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被告就平鲁区四好农村路窄路基路面拓宽建设工程项目双方签订了书面销售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的上述工程供应混凝土,并且就付款方式、商砼标号等做了明确约定;3、授权委托书一份、代理人胡海兵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并加盖被告公章,证明2019年6月被告及其法人委托胡海兵以公司名义办理合同约定工程的相关事宜,并且认可胡海兵在办理相关事宜过程中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的一切事务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4、商砼对账确认函复印件一份,证明经代理人胡海兵与原告一致确认截止2020年12月31日就涉案工程被告尚欠原告商砼款769772元。
维思通路桥公司对啓瑞商砼公司提交的证据未进行质证。
经审查,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啓瑞商砼公司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6月6日,维思通路桥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胡海兵为本公司的合法代理人,就平鲁区“四好农村路”窄路基路面拓宽工程第三标段,以该公司名义处理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务。2019年6月,维思通路桥公司与啓瑞商砼公司签订《商砼销售合同书》,约定:工程名称:平鲁区四好农村路窄路基路面拓宽建设工程项目蒋家坪-索家窑;用砼单位:山西维思通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供砼单位:朔州市啓瑞商砼有限公司;合同工期:至本工程结束;付款方式:用砼期间按工程进度结算,最后用砼前付款至95%,本工程混凝土全部浇筑完后结清所有砼款……2021年1月30日,啓瑞商砼公司给维思通路桥公司出具商砼对账确认函,胡海兵在“数据证明无误”处签名。截止2021年2月维思通路桥公司尚欠啓瑞商砼公司商砼款709772元未付。
本院认为,合法的买卖合同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维思通路桥公司从啓瑞商砼公司购买商砼,双方签订《商砼销售合同书》。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啓瑞商砼公司已按合同约定供应商砼,维思通路桥公司亦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由于维思通路桥公司未依约履行全部付款义务,现啓瑞商砼公司主张要求维思通路桥公司给付尚欠商砼款709772元,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关于逾期付款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啓瑞商砼公司与维思通路桥公司双方签订的《商砼销售合同书》中约定“付款方式为用砼期间按工程进度结算,最后用砼前付款至95%,本工程混凝土全部浇筑完后结清所有砼款”,在啓瑞商砼公司混凝土全部浇筑完毕后,维思通路桥公司迟迟未付款,现啓瑞商砼公司主张维思通路桥公司支付逾期付款损失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但逾期付款损失应以709772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1.5倍,从2021年3月1日至2021年7月1日,共计122天,计算为709772×3.85%÷365×122×150%=13700.54元。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山西维思通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朔州市啓瑞商砼有限公司商砼款709772元,逾期付款损失13700.54元。
二、驳回朔州市啓瑞商砼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707元,减半收取计5854元,由山西维思通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517元,由朔州市啓瑞商砼有限公司负担33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郭振中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徐花
书记员 杨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