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皖0103民初8281号
原告安徽中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赢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俞昌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安徽中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安徽赢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俞昌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中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中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安徽赢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俞昌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安徽中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郑明民
书记员 单劭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