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赢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红欣园林艺术有限公司、安徽赢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皖0121财保75号
申请人浙江红欣园林艺术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安徽赢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赢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061176.66元(开户行: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濉溪路支行,账号:10×××73)。申请人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保单保函(担保金额9061176.66元)提供担保。2020年6月19日,申请人将温州仲裁委员会温仲保字(2020)第405号关于财产保全的函及财产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保险公司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赢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061176.66元(开户行: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濉溪路支行,账号:10×××73)。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浙江红欣园林艺术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夏斌武
书记员  汤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