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21财保155号
申请人:浙江***林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黎明东路山下前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2609340195H。
法定代表人:林迪,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辉,上海汇业(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丰县下塘镇朱双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YJUL0B。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90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申请人浙江***林艺术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730000元(附财产线索)。申请人浙江***林艺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日将财产保全相关材料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730000元(附财产线索)。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浙江***林艺术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 超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谢朝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