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赢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界首市齐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赢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界首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皖1282民初3748号之二
原告界首市齐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赢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界首市齐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7日以被告已经偿还债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界首市齐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419元,由原告界首市齐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于中德
书记员  夏鹏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