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3财保44号
申请人:***,男,1990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陶建义,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县下塘镇朱双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Y2JUL0B。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浙江***林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黎明东路山下前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2609340195H。
法定代表人:林迪。
申请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浙江***林艺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温州仲裁委员会业已立案受理,并以温仲保字(2020)第405-1号函向本院提交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浙江***林艺术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中山支行开设的银行账户予以保全,保全价值以9100000元为限。申请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6日预交保全申请费5000元,并向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购买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由该保险公司出具保函为本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浙江***林艺术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中山支行开设的银行账户(账号:3300********),保全价值以9100000元为限。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吴道广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詹旭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