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赢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中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安徽赢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103财保789号

申请人:安徽中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庐阳区阜阳北路**中正国际广场**办**,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2632846X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赢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长丰县下塘镇朱双路西侧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YJULOB。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安徽中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赢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安徽中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安徽赢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0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由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徽中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赢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为4020元,由申请人安徽中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