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229民初2816号之一
原告:河北某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玉田县河北玉田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驻马店市中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西平县。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1983年1月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
被告:河南某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彭某,男,1984年5月1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
原告河北某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驻马店市中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某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彭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30日立案受理。原告河北某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2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某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某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92元,财产保全费1770元,合计3762元。由原告河北某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