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305民初1560号
原告:***,男,1980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
被告:***,男,1959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
被告:河南大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杨屯乡扬光路与商政路交叉口东150米路北。
法定代表人:蔡茂斋,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河南大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喜平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王 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