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大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南大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静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0926民初154号
原告:**,男,198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山西省静乐县人,农民。
被告:河南大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杨屯乡扬光路与商政路交叉口东150米路北。
法定代表人:蔡某,职务: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河南大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该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河南大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83元,减半收取24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变英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张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