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安徽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康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皖1221民初1903号 原告:***,男,1980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 被告:安徽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花园大道58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697362975A(1-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安徽康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政务区西二环路1号前域大厦8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86506379Y。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临泉县梁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泉县域东街道办光明北路中梁壹号院营销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1MA2RKAE78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安徽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康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临泉县梁安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7天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