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皖1221民初1903号
原告:***,男,1980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
被告:安徽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花园大道58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697362975A(1-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安徽康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政务区西二环路1号前域大厦8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86506379Y。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临泉县梁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泉县域东街道办光明北路中梁壹号院营销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1MA2RKAE78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安徽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康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临泉县梁安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7天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