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皖1282民初2243号
原告:孔某某,男,1979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太和县人,住安徽省太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星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界首市某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界首市。
法定代表人:李某1,董事兼财务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安徽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某2,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阜阳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法定代表人:杜某。
被告:张某某,男,1975年4月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阜阳市人,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
被告:王某某,男,197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颍上县人,住安徽省颍上县。
原告孔某某与被告界首市某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安徽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某某、王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5日立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孔某某申请将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界首市某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安徽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某某、王某某支付工程款9900元。原告孔某某于202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孔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孔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孔某某承担。原告孔某某多交纳案件受理费6669元,予以退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