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0705执保2517号
申请人:铜陵启工建筑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陵大桥经济开发区大通工贸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MA2RL6FU79。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安徽金三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大魏社区原阳光小学办公楼三楼3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RCD8H6R。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安徽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花园大道58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697362975A。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铜陵启工建筑工业有限公司与安徽金三建设劳务有限公司、安徽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铜陵启工建筑工业有限公司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被申请人安徽金三建设劳务有限公司、安徽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资金1550000元或其他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江山红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王 淼
书 记 员 余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