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皖0705执保48号
申请保全人:铜陵启工建筑工业有限公司,住安徽省铜陵大桥经济开发区大通工贸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MA2RL6FU79。
法定代表人:***。
被保全人:安徽金三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大魏社区原阳光小学办公室三楼3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RCD8H6R。
法定代表人:**
被保全人:安徽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合肥市包河区花园大道58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697362975A。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铜陵启工建筑工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金三建设劳务有限公司、安徽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申请人安徽金三建设劳务有限公司、安徽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安徽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的诉讼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王淼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