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11民终151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江宇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高新区学苑路237号高新智慧谷园区3号楼9层9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MA3THMNC63。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元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西普丽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晋商大道69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700325771292E。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山东江宇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西普丽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2)鲁1191民初13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23年6月16日作出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通知山东江宇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接到该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上诉费,期满仍未预交的,按撤回上诉处理。山东江宇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收到本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山东江宇复合材料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