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525执保906号
申请人:山西普丽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上营村东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700325771292E。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三融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冠县工业园区苏州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863108623E。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山东三融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运营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冠县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5599445394。
负责人:***,系该公司经理。
山西普丽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三融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山东三融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运营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鲁1525民初610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立案执行,被申请人山东三融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山东三融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运营分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78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