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霍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晋1082执494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普丽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丽公司),住所地山西晋中市榆次区上管村东北段。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三融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融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冠县工业园区苏州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西**畅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住所地:霍州市永安大街17-1-2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山西普丽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三融公司、**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4日向被执行人三融环保公司、**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三融公司在申请人普丽公司处有股份2500万股,持股比例25%,实际出资1500万元(合1500万股),现申请人普丽公司请求处置被执行人三融公司在申请人公司持有的股权750万股,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山东三融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在申请人山西普丽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处享有的750万股权及其收益,冻结期限为2年。
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30内提出续行冻结的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