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霍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晋1082执404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普丽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丽公司),住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上营村东北段。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三融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融公司),住山东省聊城市冠县工业园区苏州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西**畅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住霍州市永安大街17-1-2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山西普丽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三融公司、**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霍州市人民法院(2019)晋1082民初1390号民事判决,于2020年9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三融公司、**公司在银行账户存款2900000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