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格盟普丽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三融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山西普丽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晋10民初91号 原告:山东三融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冠县工业园区苏州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融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融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普丽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上营村东北段。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山西融康畅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霍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山东三融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普丽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山西融康畅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立案。原告山东三融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三融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张 琼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