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黑0691民初2425号
原告:***,男,1974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萨尔图区。
被告:黑龙江乐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高新区高新南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黑龙江乐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01元(已减半),由原告黑龙江乐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魏彤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