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1281民初1761号
原告:黑龙江乐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高新区高新南路56号。
法定代表人:张治民,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明洋,男1996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达市。
被告:黑龙江安能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安达市哈大齐北城发展用地项目区(黑龙江安瑞佳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新兴街13委)。
法定代表人:张学勇,职务经理。
原告黑龙江乐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安能热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黑龙江乐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120,000.00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息计算);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4月12日,原被告签订了合同协议书,合同约定原告承包被告位于安达市石油化工区的用电工程。工程总造价款120,000.00元。工程完工后,原告多次找被告索要工程款未果,故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黑龙江安能热电有限公司已名存实亡,没有给付能力。黑龙江乐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要求黑龙江安能热电有限公司返还开具的工程价款发票。该发票被黑龙江省海国龙油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在管理黑龙江安能热电有限公司撤出时财务带走,黑龙江乐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应向黑龙江省海国龙油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主张返还发票权利,且黑龙江省海国龙油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大庆市大同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黑龙江乐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绍普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 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