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622民初4008号
原告:内蒙古元瑞电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准格尔旗薛家湾镇一五三地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221170203985。
法定代表人:何宏茂,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永清,内蒙古盛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苏金权,男,1973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军,内蒙古匡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被告:孟祥丽,女,1983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北京市通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彦雨,北京市盈科(鄂尔多斯)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全丽珍,北京市盈科(鄂尔多斯)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原告内蒙古元瑞电建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苏金权、孟祥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原告内蒙古元瑞电建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内蒙古元瑞电建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935.00元(原告内蒙古元瑞电建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计3967.50元,由原告内蒙古元瑞电建有限责任公司负担,退还原告内蒙古元瑞电建有限责任公司3967.50元。
审 判 员 陈建荣
人民陪审员 郝晓春
人民陪审员 张 平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栗小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