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皖0504民初668号
原告:马鞍山力生生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夏商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夏商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鞍山市和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马鞍山力生生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生集团)与被告马鞍山市和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源酒店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2020年3月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力生集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和源酒店管理的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力生集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和源酒店管理返还宴席押金23.82万元和自起诉日至实际给付日的利息。2、诉讼费用由和源酒店管理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原经营市政公园酒店餐饮服务,期间收取部分客户押金。后原告接手经营酒店,实际履行了相关宴席服务。故要求返还被告收取的押金款项。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22.82万元。
和源酒店管理辩称:原告应当提供相应的结算单以进一步证实订(定)金收据的回收情况;原告未与被告协商结算即径行诉讼,被告不应承担诉讼费等。
经审理查明:马鞍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政公园酒店”餐饮服务等原由和源酒店管理经营,至2016年期满。马鞍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经马鞍山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见证,与力生集团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约定“市政公园酒店”的食堂餐饮服务由力生集团经营,期限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2017年4月15日,力生集团与和源酒店管理就2017年4月22日至2018年3月18日期间和源酒店管理预收的客户婚宴订(定)金签署移交清单,清单载明收取日期、餐别、位置、信息、金额、收据号等内容,共计69笔,累计23.82万元。
现力生集团凭实际收回的清单中载明收据号的收据或情况说明(客户遗失收据的情况下出具)共计67笔、累计金额22.82万元主张和源酒店管理返还。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身份事项证明材料、收据、情况说明、本院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一、和源酒店管理在经营市政公园酒店期间与客户建立2017年4月22日至2018年3月18日期间的婚宴服务合同关系并实际收取了婚宴订(定)金。在投标取得市政公园酒店经营权后,力生集团实际履行了前述婚宴服务合同并收回和源酒店管理开出的订(定)金收据。由此和源酒店管理取得了利益、力生集团产生了损失,力生集团要求和源酒店管理返还22.82万元及相关利息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和源酒店管理没有提供足以否定本案原始收据等证据客观真实性的相反证据,也没有提出收据结算存疑的有效线索。力生集团从婚宴预订客户处收回订(定)金原始收据等的事实可以表明力生集团已经就涉案订(定)金事宜与客户进行了清结,和源酒店管理关于力生集团举证尚不充分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二、本案现有证据表明和源酒店管理与力生集团系分别与马鞍山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发生业务关系。移交清单也仅反映婚宴订(定)金相关信息,没有约定移交双方如何提起对账结算等先履行义务或其他附加条件。但移交清单期间范围内的婚宴订(定)金已经由和源酒店管理收取,后续的婚宴服务合同由力生集团继续履行,是本案基本事实。
有鉴于此,如果必须界定和源酒店管理和力生集团哪一方在提起对账结算时应有相对积极作为的话,从公正公平的角度出发,以实际占有使用订(定)金受益方和源酒店管理在提起中更为主动,较为公平(利益与义务均衡)。当然,和源酒店管理提起对账要求后,力生集团应积极参与,双方共同完成结算。
力生集团也可以在履行婚宴服务合同事实发生后及时主张权利。
另,诉讼是当事人主张权利的合理方式之一。
综上,和源酒店管理关于力生集团未先结算即起诉不应承担诉讼费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马鞍山市和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马鞍山力生生态集团有限公司22.82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为标准,自2020年3月4日起计算至实际返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用2437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715元,合计4152元,由马鞍山力生生态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74元,马鞍山市和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397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