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华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福建省华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吕景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闽0623民初429号 原告:***,男,1965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恒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华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漳浦县绥安镇和康大道东侧丽舍森邻12号楼12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30913558856。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男,198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现住漳浦县(沿海大通道边兴邦建工)。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华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因被告已履行本案债务而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434元,减半收取计71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