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04民监2号
监督机关: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原审原告):***,男,196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
被申诉人(原审被告):***,男,1970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定州市北城区。
被申诉人(原审被告):济南勇拓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工业南路52号(光华包装厂对面)院内A座二楼21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诉人(原审被告):济南城中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南辛西街9号楼。
法定代表人:于华文,经理。
被申诉人(原审被告):济南市市中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济微路7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诉人***因与被申诉人***、济南勇拓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济南市市中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济南城中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9日作出的(2020)鲁0104民初1921号民事判决书,向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申诉。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以济槐荫检民监[2021]37010400004号民事再审检察建议书向本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王 军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