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105民初1979号
原告:内蒙古惠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法定代表人:姜柱国,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野,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内蒙古能建国际工程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原告内蒙古惠强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内蒙古能建国际工程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内蒙古惠强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起诉的权利,起诉以后有增加、变更诉讼请求以及撤回起诉的权利。原告内蒙古惠强科技有限公司作为本案原告,其要求撤诉是在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且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内蒙古惠强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971元(内蒙古惠强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计5485.5元,由内蒙古惠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迟玉青
人民陪审员王凤祯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武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