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182民初4216号
申请人:***,男,1968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同盛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航海东路1346号国安大厦A座61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61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荥阳市。
被申请人:郑州天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荥阳市老城南街03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荥阳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住所地荥阳市索河西路032号。
负责人:***,主任。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河南同盛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郑州天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荥阳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同盛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郑州天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荥阳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名下银行存款2600000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同盛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郑州天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荥阳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名下银行存款2600000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