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同盛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同盛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1民终2514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8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同盛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航海东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1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荥阳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天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荥阳市老城南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荥阳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住所地荥阳市索河西路。 负责人:***,主任。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河南同盛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郑州天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荥阳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2019)豫0182民初42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