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0882民初2982号
申请人:焦作市亿昌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沁阳市怀庆办事处北关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军,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同盛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航海东路1356号创业中心2号楼商鼎创业大厦42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555708715X。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焦作市亿昌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同盛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焦作市亿昌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南同盛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515000元予以冻结。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中心支公司出具保函为申请人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同盛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515000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宋鹏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武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