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1民终2514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8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同盛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航海东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白建中,男,1961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荥阳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天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荥阳市老城南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荥阳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住所地荥阳市索河西路。
负责人:***,主任。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河南同盛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白建中、郑州天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荥阳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2019)豫0182民初42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周金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景慧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