磐石市顺宇公路养护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某某诉被告磐石市顺宇公路养护有限责任公司、被告磐石市公路管理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磐民一初字第492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 被告磐石市顺宇公路养护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磐石市公路管理段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磐石市顺宇公路养护有限责任公司、被告磐石市公路管理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00.00元,全额退回原告。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房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