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波普环境服务有限公司

浙江波普环境服务有限公司宣城分公司、王某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皖1802民初6143号 原告:浙江波普环境服务有限公司宣城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飞彩办事处亚厦汽车城北部组团3幢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0MA2NOPNM6H。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明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女,1991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原告浙江波普环境服务有限公司宣城分公司与被告王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23日立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浙江波普环境服务有限公司宣城分公司于2024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未交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波普环境服务有限公司宣城分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