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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青县胜桥汽修部、浙江波普环境服务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鲁0322执保254号 申请人:高青县胜桥汽修部。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青县田镇街道办事处***村北50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322MA3P58D07X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浙江波普环境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东宁路379号主楼1楼101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4673954335N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浙江波普环境服务有限公司高青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青县花沟镇田兴路8号(镇政府东农委办公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2MA3QK5M09X 负责人:***。 申请人高青县胜桥汽修部因修理合同纠纷于2024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中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浙江波普环境服务有限公司、浙江波普环境服务有限公司高青分公司的银行存款在410000.00元以内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提供担保。 经本院审查,本院2024年1月26日作出了(2024)鲁0322民初584号民事裁定书,并于2024年2月1日立案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浙江波普环境服务有限公司、浙江波普环境服务有限公司高青分公司的银行存款在410000.00元以内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动产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