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鲁0322执保254号
申请人:高青县胜桥汽修部。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青县田镇街道办事处***村北50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322MA3P58D07X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浙江波普环境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东宁路379号主楼1楼101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4673954335N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浙江波普环境服务有限公司高青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青县花沟镇田兴路8号(镇政府东农委办公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2MA3QK5M09X
负责人:***。
申请人高青县胜桥汽修部因修理合同纠纷于2024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中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浙江波普环境服务有限公司、浙江波普环境服务有限公司高青分公司的银行存款在410000.00元以内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提供担保。
经本院审查,本院2024年1月26日作出了(2024)鲁0322民初584号民事裁定书,并于2024年2月1日立案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浙江波普环境服务有限公司、浙江波普环境服务有限公司高青分公司的银行存款在410000.00元以内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动产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