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波普环境服务有限公司

浙江波普环境服务有限公司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1125执2309号
被执行人:浙江波普环境服务有限公司,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俞章路88号11幢9楼9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4673954335N。
关于浙江波普环境服务有限公司其他案由一案,(2021)皖1125民初1143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浙江波普环境服务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于2022年7月11日立案执行。
现本案经依法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十一项,裁定如下:
被执行人浙江波普环境服务有限公司承担的诉讼费13.00元全部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汇泉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季红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