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125民初3812号
原告:***,女,1981年8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传胜、展道友,定远县西卅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浙江波普环境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俞章路88号11幢9楼9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4673954335N。
法定代表人:江**平,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浙江波普环境服务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7月26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肖明斌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杨 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