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甘0103民初4994号之一
原告(反诉被告)青岛明珠钢结构有限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甘肃鑫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立案。2021年2月1日,原告(反诉被告)青岛明珠钢结构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甘肃鑫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均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为由,分别申请撤回起诉与撤回反诉。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青岛明珠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甘肃鑫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原告(反诉被告)青岛明珠钢结构有限公司撤回起
诉。
二、准予被告(反诉原告)甘肃鑫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27元,保全费2448元,由原告(反诉被告)青岛明珠钢结构有限公司承担。反诉费1707元,由被告(反诉原告)甘肃鑫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钟利平
书记员 张雪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