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晋0105民初10165号
原告:王某,男,1983年3月19日出生,汉族
被告:山西卓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某,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王某与被告山西卓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3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23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