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鲁0113民初2470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
法定代表人:许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某,山东某律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
法定代表人:邹某。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4月8日立案。2026年5月19日,原告某甲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且已向其支付了应付款项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另,某甲公司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某甲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甲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于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