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102民初12244号
原告:***,男,汉族,1981年10月11日出生,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建筑工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方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方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山东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
法定代表人:邹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王某,男,1983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白马镇罗家坳村8社18号,农民,公民身份号码51090219********。
原告***与被告济南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山东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王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撤诉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72元,减半收取计18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