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113民初1514号
原告:济南明创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章丘区曹范街道北曹范村村东1000米。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万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平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济南经济开发区经十西路78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8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济南市长清区。
原告济南明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平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8日立案。原告济南明创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济南明创混凝土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济南明创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444元,减半收取计3722元,由济南明创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法官助理***
书记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