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甘0103执16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甘肃常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林家庄**第******房。
法定代表人:王首道,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张永嶶,系甘肃熙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甘肃安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平,住所地:平凉市崆峒区定北路(平凉市图书馆**501)>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7年11月5日出生,住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甘肃常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甘肃安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甘0103民初292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甘肃安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
1、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2月12日、3月23日、5月13日、7月8日通过全国法院“总对总”财产查询系统等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互联网银行、工商登记信息、进行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
2、本院于2020年3月16日向被执行人甘肃安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
3、本院于2020年7月8日对被执行人甘肃安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上述调查结果均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甘肃常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法裁定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执行人甘肃常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何建国
审判员 梁国华
审判员 魏林海
二〇二〇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胡建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