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常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常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甘肃天然玫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甘0191执15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甘肃常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首道。

被执行人:甘肃天然玫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珊。

甘肃常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甘肃天然玫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9日作出的(2019)甘0191民初14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甘肃天然玫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向甘肃常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20050元,承担自2019年5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493元。因义务人甘肃天然玫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权利人甘肃常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甘肃天然玫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限制消费令;经查,被执行人甘肃天然玫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无足额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无证券、车辆、房产、住房公积金和保险理财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并限制高消费;已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

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甘肃天然玫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宏娟

审 判 员 姜 峰

审 判 员 基 琨

二〇二〇年七月七日

法官助理 郭子菲

书 记 员 李盼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