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常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常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甘肃天然玫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甘0191民初2195号
原告:甘肃常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420号第35幢1单元103号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熙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天然玫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黄河大道0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甘肃常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源公司”)与被告甘肃天然玫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玫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6日立案后,因被告玫瑰公司下落不明于2019年11月13日裁定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常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玫瑰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常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确认常源公司就玫瑰公司名下位于兰州新区东侧无号苦水玫瑰研发中心在建工程折价或拍卖所得价款在320050元范围内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2.依法判令玫瑰公司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9年5月30日,常源公司因玫瑰公司在兰州新区苦水玫瑰高新产业及研究中心正式用电项目和低压电缆敷设工程项目中拖欠工程款一事向兰州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审理后已作出生效判决,判令玫瑰公司支付常源公司工程款320050元。由于该案未就常源公司对此工程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进行审理,已影响常源公司在相关执行案件中债权的实现,故常源公司为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玫瑰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玫瑰公司作为发包方将其公司在兰州新区苦水玫瑰高新产业及研究中心正式用电项目和低压电缆敷设工程项目承包给常源公司施工,双方先后签订了《兰州新区苦水玫瑰高新产业及研究中心正式用电项目合同书》、《兰州新区苦水玫瑰高新产业及研究中心低压电缆敷设及车间动力配电柜供货安装工程施工协议》、《兰州新区苦水玫瑰高新产业及研究中心正式用电项目合同补充协议》。虽案涉工程未经竣工验收,但玫瑰公司于2014年6月之后擅自使用该工程项目,且支付了常源公司部分工程款。2019年5月30日,常源公司向兰州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审理后兰州新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甘0191民初14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玫瑰生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支付常源公司工程款320050元,并自2019年5月30日起,以未付工程款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承担利息直至付清,该判决现已生效。2019年8月6日,常源公司以要求将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优先受偿为由,诉至本院处理。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除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款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本案中,常源公司与玫瑰公司签订的合同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涉工程虽未竣工验收,但玫瑰公司于2014年6月之后擅自使用该工程,故玫瑰公司应当从2014年6月后就应当给付常源公司工程款,现常源公司提起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诉讼请求已明显超过法律规定的其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限,故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常源公司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甘肃常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760元,由甘肃常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锋
审判员***
审判员何莉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朱婷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