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粤18民终48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佳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新城。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国柱,广东朝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朝纲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住河南省正阳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住重庆市开县。
上诉人广东佳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2021)粤1802民初119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广东佳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书面《撤诉申请书》,其因已向***支付完毕工资,故现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的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广东佳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东佳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90元,减半收取为95元,由上诉人广东佳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广东佳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多预交的95元,由本院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