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鑫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和甘肃鑫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甘0102民初7547号 原告***,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法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甘肃鑫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诉被告甘肃鑫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甘肃鑫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 ?? ??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