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鑫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甘肃鑫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0102民初14285号 原告:***,男,1993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兰州市七里河区。 被告:甘肃鑫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段家滩路1314号第2单元03层301室。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原告***诉被告甘肃鑫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0日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