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甘0102民初7547号
原告**,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XX兄,甘肃法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甘肃鑫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被告甘肃鑫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甘肃鑫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孙欢
??
??
??
??
1